本會章程

新北市中小學家長會長協會章程

91年07月1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03年12月20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4年12月19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7年12月23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9年12月26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成立宗旨

一、整合各地資源,提倡親職教育,推動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並重,建立社區及家長對學校的認同和參與,嘉惠學子,回饋地方。

二、藉由各校會長的定期聯誼,互相觀摩,學習促進會員資訊交流、經驗分享、意見交換,協助學校的校務推展。

三、共謀教育大業,落實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與功能的發揮,達到教育多元化與學校社區化的目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新北市中小學家長會長協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各項聯誼活動,互相觀摩學習,各校家長會會務推動,經驗分享與交流,期使各校家長會能發揮最高之功能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設於新北市行政區域,設置聯絡處推展會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互相觀摩學習,經驗分享與交流。

(二)促進會員間社交及友誼。

(三)促進教育活動衛生保健工作。

(四)培植人才,獎勵會員子女升學。

(五)社會福利服務,提倡正當娛樂及體育活動。

(六)創辦會刊,增進會員文化交流。

(七)其他有關會員福利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一)一般會員:凡籍設新北市贊同本會宗旨,現任或曾任家長會長、副會長,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會員。

(二)榮譽會員:另贊同本會宗旨,且願意義務擔任本會各項活動工作之家長、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宗旨、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及妨礙本會名譽者,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後,按情節輕重分別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退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本會會員,因他遷或其他相當理由必須退會者,需書面申請退會。

第十條 會員、幹部、理監事喪失資格者,已繳交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義務訂定如下:

(一)一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有享受本會一切所有設施及其他應享有之權利。

(三)遵守本會宗旨、章程之規定及服從本會決議之義務。

(四)按照繳納會費,愛護會譽及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當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廿五名,監事七名,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單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選舉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名、候補監事一名。理監事遇有缺額時,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名,由理事互選之,組織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名、再由理事長提名副理事長三名,經理事會通過。理事長依據理事會議議決,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缺席,由副理事長推選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理事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連選得連任之。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計算。

第 廿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

(三)被罷免或徹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時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七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由理事會敦聘德高望眾熱心人士擔任之,以利會務之推展。

第廿二條 本會設秘書長、財務長各一名,其工作執掌,依據理事會決議處理協會各項業務。本會另設常務辦公室,視會務需求得聘工作人員,可以約聘、借調或義工方式任用之,任用辦法得經理事會議決後辦理。

本會依會務須求得成立九大區分會,並設置『總會長』一名、『副總會長』若干名。成立職能委員會,並設置『召集人』一名、『副召集人』若干名。29區設置『召集人』一名,其組織設置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六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行之。

第廿七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監事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每人每年新臺幣貳仟元整。

(二)幹部捐款及社會人士自由樂捐。

(三)事業費。

(四)其他收益。

(五)常年會費繳交期限以當年度會員大會開會之日起3個月內繳交完畢。職務捐繳交期限以當年度會員大會開會之日起6個月內繳交完畢。期限內未繳者予以停權處理。

第廿九條 本會事業計劃經費收支狀況應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第 卅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終結算一次,由理事會提具報告書,送經監事會審核後,提會員大會通過之。

第卅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預算表、年度計劃,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二條 本會解散後,其財產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 本會施行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